主要問題: (1)用人單位總裝工和機加工接觸噪聲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 (2)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沒有嚴格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歸類保存; (3)用人單位未對全部接害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為建立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用人單位生產區域未設置供暖設施; (5)用人單位未提供應急救援預案; (6)用人單位未在易發生急性中毒的車間設置應急通風和報警裝置; (7)用人單位未在廠區車間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和職業衛生公告欄; (8)用人單位未進行2022年度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主要建議: (1)用人單位應加強噪聲崗位防噪聲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置; (2)建議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的要求,完善職業衛生檔案的相關內容; (3)用人單位應對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要求的體檢項目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應對新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對離職員工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4)未設置空調的場所應在冬季采取供暖措施; (5)用人單位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安排員工進行應急救援演練,并進行記錄和總結; (6)用人單位應在本次評價后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7)用人單位應在噴漆房、調漆處和注塑機處加裝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并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對報警值的要求進行報警值和預報值的設置; (8)用人單位應在車間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和職業衛生公告欄。 |